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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4)

2009-03-26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网站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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