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考点精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2)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1.统一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遵守其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统一相关的政策尺度,不得自行其是、自定标准。在对某些情况、某些问题把握不准时,需要及时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获得指导。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定名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中央编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1)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3)监督条例和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4)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7)提供有关社会服务。由此可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方面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还要根据分级登记的原则,直接负责中央层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为:
(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