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考点精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3)
2.分级登记
分级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别对本级的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制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基本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职责,除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继续登记管理外,还负责对下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即省级的指导地市级的,地市级指导区、县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设立登记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所谓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是否为独有,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体现自身的特色等内容。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类。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的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等。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对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是指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