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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2006)(4)

2009-11-11 10:50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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