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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2006)(6)

2009-11-11 10:50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试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2至1:4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人员。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

    第十九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二十条 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结束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采取何种方式,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载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

    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两种都采取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只采取一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逐轮淘汰的,只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成绩。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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