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2006)(5)
第四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招聘计划,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人数;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放宽到2: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