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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处理意见(2)

2009-12-23 13:05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市以上承担重点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中设置,并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各类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聘用,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对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或分散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型事业单位,如单独不便核定或计算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经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可对这些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此规定仅适用于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适用其他管理事项。


    八、关于在不同类别岗位兼职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其中对兼职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以其主体岗位为重点;兼职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确定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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