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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处理意见(4)

2009-12-23 13:05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十四、关于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的有关问题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新聘用手续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按新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各事业单位每季度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报送日期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


    十六、关于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任岗位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因受岗位数量限制而降低层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在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聘,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


    十七、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岗位设置审核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报告(报告中需写明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类型、确定各类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的依据,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情况等)(5份);

    2、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文本(5份及电子文档);

    3、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各5份);

    4、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单位的审批文件、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书;

    8、技师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指标文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三级医院、国家级重点中专等类似单位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10、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数据电子版本。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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