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程序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由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