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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2)

2009-12-24 07:56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公告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经批准后,事业单位应当于报名日前十五天通过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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