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四)(12)
第五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
(六)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第五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合理保管,分类保存,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方便随时调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九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六十一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十二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参照本规范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