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应用文写作:行文规则(2)
(四)协商一致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 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必须注意的是:
1、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2、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要通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3、不同级别的机关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六)请示规则
1、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
(2)遇上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请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3)越级请示的同时,须将请示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使请示事项得到有关机关及时有效的批复。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事项,多是机关单位急于开展、处理而又需要上级明确批复的紧要工作。一文一事,内容单一,方便上级判断、批复。
4、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