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与经济法(3)
二、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在中国,金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主要渠道。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关于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和。金融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修订。依据该法,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是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是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的主要作用:可以影响可贷资金量;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四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是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六是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该法规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