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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2)

2014-12-31 09:2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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