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2)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