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4)
三、国家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国家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