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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4)(5)

2014-12-31 09:2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四、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5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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