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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2)

2008-08-05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七条 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

    第八条 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三章办 理

    第九条 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监督检查司领导审批,以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十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

    对重要的举报事项,要报办领导批准后立项查办。立项查办的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

    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办理根据举报的内容、重要程度和属地范围等情况分为自办、转办、交办三类。

    第十二条 自办是指举报事项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

    对属于中央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按照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有关司(局)办理举报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司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共同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监督检查司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办领导批转监督检查司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司直接办理的举报事项由监督检查司承办。

    第十三条 转办是指中央编办将举报事项转交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

    (一)转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对属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报监督检查司备案。

    (二)转其他部门办理。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相关部门,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必要时监督检查司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交办是指中央编办将重要举报事项立项后交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对属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监督检查司立项后,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交办单”,向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交办,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检查司报送办结报告,经监督检查司审核同意后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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