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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4)

2008-08-05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四)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理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

            监查司转字[200] 号

    _____:

    现转去举报件__件,请查收。并请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请于___年_月_日前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的

    反馈情况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备案。

    2、请你单位酌处。

    承办单位不得将举报人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人员。

    联系人:___ 电话:____

            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印)

            年 月 日

    说明:本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转办单位,一份留监督检查司备查。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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