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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3)

2008-08-05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重要举报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报经办领导批准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调查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四章 办 结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报送的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督 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司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分别采取打电话、发“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督办单”、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对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适时在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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