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