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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007年)(3)

2009-09-11 15:56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事厅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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