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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007年)(5)

2009-09-11 15:56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事厅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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