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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007年)(2)

2009-09-11 15:56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事厅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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