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2007年)(2)
2009-09-11 15:56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事厅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