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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06)(2)

2009-11-16 13:31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㈤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应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应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㈥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㈦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㈧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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