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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06)(5)

2009-11-16 13:31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事局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第二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的聘用人员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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