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06)(3)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制定招聘计划;
㈡发布招聘信息;
㈢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㈣考试、考核;
㈤身体检查;
㈥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㈦公示招聘结果;
㈧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缺编数,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额,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招聘信息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审定的招聘信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于公开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同时,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及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报名和资格审查。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