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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2009-11-19 09:01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人联(2007)3号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 鹤壁市人事局

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成立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党委组织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时组织。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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