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4)
(七)考核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条件复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八)公示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办理手续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鹤壁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用人单位凭编制审核通知单和进人审核卡,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签订、工资核发等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按规定载明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人事代理
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将其人事档案转递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已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除外)。
第四章 简化程序与资格储备库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以上学位或学历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建立资格储备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人员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从储备库中择优确定人选。储备库中候选人的候选资格从下一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