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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2)

2009-11-19 09:01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事厅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用人单位所需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用人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根据编制情况、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填写《鹤壁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申报;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年度招聘计划的单位(第四季度后新成立的单位、新增加编制的单位除外),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将视其下一年不需补充人员。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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