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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2010-11-18 10:22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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