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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试行办法(6)

2010-11-18 10:22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事厅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招聘纪律,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宣布其聘用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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