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岛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市)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人事部门所属考试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可接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政策性收费和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招聘组织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