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4)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各区(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于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经费来源、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岗位、岗位等级、拟聘人数。
第十二条市直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经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告可以区(市)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在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应载明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形不成规定比例的,相应缩减招聘计划。特殊职位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招聘报名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