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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6)

2009-11-11 11:49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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