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5)
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在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按考试成绩和公布的岗位招聘人数择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第十九条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在上级未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前,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录用。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择优原则,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拟聘人员名单通过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天。
第二十四条公示合格的拟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