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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3)

2009-11-11 11:49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必需的其它条件。

  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对因涉密、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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