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3)
2009-11-11 11:49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必需的其它条件。
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对因涉密、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