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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锦市盘山县检察院补充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的公告

2013-06-21 15:4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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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检察院补充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的公告

  一、 招聘岗位、人数和专业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招聘书记员 3 名。其中中文(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文秘)专业 1 人,政法类(法律、法学、公安、司法)专业 2 人。

  二、 招聘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2 、年龄要求在 25 周岁以下( 1988 年 6 月 1 日 以后出生);

  3 、户籍条件:

  ( 1 )盘锦市辖区内户口。

  ( 2 )父母户籍现为盘锦市户籍,本人原户籍为盘锦市辖区内的毕业生。

  4 、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在 1.0 以上。男性要求身高 1.72 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 1.58 米以上。

  5 、学历条件,必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且具有毕业证书。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受过治安处罚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报名

  2013 年 6 月 27 日 至 7 月 6 日 ,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司法资格证、党员证明、司法部门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寸免冠照片 5 张,到盘山县人才中心报名, 报名同时进行身体初检。

  四 、考试

  笔试由县招聘办公室统一组织笔试。 考试范围为政治、法律、公文写作等。

  五、 资格审查

  资格评价评分标准: 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0 分; 2 、有司法资格证 30 分; 3 、学位证 10 分; 4 、计算机等级证 10 分; 5 、有检察工作经历的 30 分。

  六、 面试

  笔试成绩得分与资格评价的得分合计后,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1 : 2 的比例进入面试。

  七、 总成绩计算

  应聘人员总成绩按照笔试、资格评价、面试积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 50% ,资格评价分占 20% ,面试成绩占 30% 。

  八、体检

  应聘人员经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体检。 体检执行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标准参考 2010 年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余名额按成绩依次递补。

  九、录取

  录取 由招聘办公室根据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分报考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 1:1 的比例 最后确定人选。

  十、政审工作

  凡被录取的应聘人员,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审工作。

  十一、试用及试用期考核

  经考核、体检合格并通过公示的人员,经人社局、检察院上报县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县检察院进行 3 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比照正式聘用待遇。试用期满后,根据在岗工作表现由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对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十二、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应聘单位(县检察院)确立人事关系,聘用期为 5 年。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聘用人员 5 年内不允许调离。 5 年内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中心保管。用人单位如遇聘用岗位缺额,依本次聘用成绩按岗位及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三、相关待遇

  聘用的人员享受县里规定的现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有的福利待遇。凡应聘者纳入县人才库,录用者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招聘工作整个过程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种费用均由县财政支付。

  十四、本次招聘工作的有关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到方案中未尽事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报名地点:盘山县人才中心(人社局综合楼一楼)

  联系电话: 3581327 联系人:曲涛 刘坤

盘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 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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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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