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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答

2015-08-10 17:10:27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社|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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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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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2015江苏泰州海陵区事业单位招聘22具体事宜》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年龄及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79年8月22日至1997年8月23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岗位计划中“学历”的问题


    报考者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有普通高校学历、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党校序列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三、关于回避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负责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岗位。


    四、几种类型的人员能否报考的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可以报考,但在进入体检前必须提供本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2、现役军人不可以报考。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凭落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报考。


    3、2014年及以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按社会人员报考。


    五、报考需提供哪些材料的问题


    1、报考人员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招聘岗位的要求和自身条件,须按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对自己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实际情况是否和所填报情况一致、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在资格复审时确认。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需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报考有其他条件要求的岗位的,还需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有效证件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六、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聘的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必须使用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七、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本次《泰州市海陵区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规定,各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均为3∶1。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岗位,由区组织人社部门报市公开招聘综合主管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核减或取消岗位情况将在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因达不到开考比例岗位的报考人员,由区组织人社部门通知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八、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


    九、哪些情形为考察不合格的问题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一)不具备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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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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