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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岭自治县下半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工作人员

2018-09-09 10:38:17 |文章来源:关岭县人社局|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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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抓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通[2017]221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步考试2018年下半年笔试考试计划>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县2018年下半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0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原则和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报考信息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到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要求详见《关岭自治县2018年下半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附件1)。招聘岗位专业参考教育部门发布专业目录及《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尚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9月1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9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7年9月17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考生,户籍迁入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方可报考。

  6.部分岗位定向招聘在我县服务的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岗或取得基层就业(服务)证书)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考生须持服务地县以上引导办或市、县两级团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服务期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7.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县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限在本县担任满1届(连续三年任职)以上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按截至2018年9月16日止计算,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不限专业;考生须持本县乡(镇)党委出具当选及任职期满1届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本县县委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8.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2018年9月16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8年 9月1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2019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9.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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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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