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的考点梳理
2025-08-01 08:51:02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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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门行政法规,从规范租赁关系、保障租客权益、强化市场监管等维度构建制度框架,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进入法治化管理新阶段。接下来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条例》的重要内容。
一、出租与承租
(一)禁止用于出租的住房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二)租赁合同实名制与合同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三)保障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权利
未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数额、返还、扣减等情形做出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承租人的义务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二、住房租赁企业
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推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住房租赁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条例》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做出了如下规定和要求:
1.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2.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3.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5.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住房租赁市场重要的主体之一,其行为直接影响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和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住房租赁机构的主体资格、信息发布、费用收取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1.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从事业务;
2.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3.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收费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
4.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适用本条例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公示本企业相关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5.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2)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3)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4)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1)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2)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4)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2.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经营资格要求;信息报送和公示要求;发布误导性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警告、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存在违反经营资格要求、未报送开业信息和公示、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行为,可处以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罚。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处以罚款、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的处罚。
【模拟演练】
1.(单选题)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其通过规范租赁活动、约束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并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将有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B.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引导相结合
C.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D.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5年版《住房租赁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题干中“政府主导与企业引导相结合”表述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2.(单选题)据悉,《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并积极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下列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A.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B.出租人应当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C.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D.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5年版《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根据第三项,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C项中表述过于绝对。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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