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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亿万富翁被杀凶手获死刑一起回顾刑法死刑知识点

2020-12-07 16:01:45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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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上午,云南省文山中院对云南矿企老板王华聪被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寿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者妻子表示:她愿意放弃1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只请求法院能够严惩凶手,查清是否存在幕后黑手。

经文山中院审查,马寿聪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马寿聪在江西九江即产生了杀害王华聪的念头,回到平远街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并积极寻找王华聪的踪迹。案发当天,马寿聪发现王华聪至被害人家门前伺机作案,属于预谋杀人;马寿聪开车撞击王华聪的车辆,致王华聪受伤后,又用匕首连续捅刺王华聪,致使王华聪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害性极大,根据马寿聪在犯罪中的性质、情节,他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是,文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寿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死刑和自首的问题,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的考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死刑和自首的考点。

死刑

一、死刑

1、死刑的法律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2、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

4、死刑缓期执行变更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变更处理方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自首

1、自首的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首的情形。

2、自首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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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事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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