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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物权要点之“善意取得”制度

2021-07-15 17:21:33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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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于德国“日耳曼法”经典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法律具备物质制约性,它就是为了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其产生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我们的《民法典》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也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中民法部分的重要考点,也是相对而言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下面就由华图教育和考生们一起详解学习一下这个制度。

  张某在出国前将自己所收藏的唐伯虎的字画委托给好朋友李某进行保管,李某后来擅自将该名贵字画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主观上对此不知情的第三方赵某,后张某回国后知道此事,请问张某能否找第三人赵某要回字画呢?字画现在到底属于谁?

  善意取得在《民法典》中的主要条文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那么我们来进行分析:

  (一)李某占有该名贵字画是基于所有权人张某的委托,所以是合法占有;

  (二)李某未经张某的允许,将张某委托给自己保管的字画擅自转让给第三人赵某,很明显李某对于该名贵字画没有处分权利,所以是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赵某购买该字画时是善意且不知情的;

  (四)该字画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

  (五)而且该字画物权已经交付给赵某。综上所述,第三人赵某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但是原权利人张某受到了损失,所以张某可以找无权处分人;李某请求赔偿损失,但张某无权找第三方赵某索要该字画。

  以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点,在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也是希望考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例题】甲与乙是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5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甲未经乙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丁捡到,并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张某。后张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一)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二)张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解析】(一)丙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二)张某不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张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通过对这个知识点的梳理,相信大家都掌握了“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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