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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江歌案一审宣判,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

2022-01-10 13:19: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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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瞩目的江歌案一审落下帷幕,判处刘暖曦(曾用名刘鑫)赔付江秋莲(江歌母亲)经济损失49.6万,精神损害赔偿20万。江秋莲接受,并表示会告诉江歌这个结果。此结果在网上因此众多舆论讨论,有人认为刘暖曦赔少了,应该判刑,毕竟江歌因她而死,还有人认为江秋莲利用舆论操控司法,赢得了一审的胜利,这无疑是可笑的,舆论无法影响司法公正,更何况操控?

针对此案件,其实有很多小伙伴存在诸多疑惑,接下来小编调出几个问题从公基视角下来给解答大家。

1.刘暖曦是否应该判刑?

根据刑法中犯罪的条件,①有危害行为②有危害结果③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判决书内说到:“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可知,对江歌的死亡,刘暖曦有过错但没有直接的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陈世峰在日本杀人我国刑法是否能管辖?

根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因此,陈世峰作为我国公民在日本故意杀人我国的刑法是能够管辖的,但鉴于当时日本已启动司法程序,故未使用我国刑法管辖。

3.江歌妈妈主张的生命健康权及精神损害是怎么回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都明确指出生命健康是我们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面临自己或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此案中,刘暖曦无论是作为案件的引起者、被帮助者、受害人的好友还是出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都有义务及时救助,这也是她最终败诉的主要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江歌因救助刘暖曦而遇害,江秋莲痛失爱女后奔波劳碌还受到刘暖曦的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故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几个疑惑进行的公基视角下的解答。逝者已矣,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伤痛也无法抹平,让我们用理性的角度看待这个事件,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好好生活。

【试题演练】

下列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的条件是:

A.一般人格利益遭受损害

B.不成立对具体人格权的损害

C.受害人遭受实质的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

D.侵害事件需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实质的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的条件,但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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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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