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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2022-03-30 10:42:13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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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有关法律行为分类的理论构成法律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行为细化技术功能的表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梳理了法律行为的几个基本分类。

一、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区分:①单方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②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其可分为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①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区分:①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五、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区分:①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②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六、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区分:①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②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七、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区分:①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审判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②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结婚、签订合同、赠与等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行为的分类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哪种法律行为属于非表示行为( )

A. 甲与乙签订委托销售原材料的买卖合同

B. 丙在上班途中拾得路人丢失的钱包

C. 丁订立遗嘱,将的财产捐献给慈善机构

D. 戊向某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答案】B【解析】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B项中丙在上班途中拾得路人丢失的钱包,丙基于拾得钱的事实而产生对钱包法律占有关系的变动,属于非表示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根据要式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若干种。行为人设立,变更,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叫做( )

A. 法定要式法律行为

B. 行政要式法律行为

C. 约定要式法律行为

D. 规范要式法律行为

【答案】A【解析】法定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比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必须经过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比如建设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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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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