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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2)

2008-10-09 00:0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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