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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3)

2008-10-09 00:0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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