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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8)

2008-10-09 00:0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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