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备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考点总结
2026-01-04 13:56:30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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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南京博物院馆藏名画现身拍卖市场的新闻引发轩然大波。据媒体报道,中国近现代著名收藏家庞莱臣后人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一件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竟出现在2025年某艺术拍卖会的预展中,估价高达8800万元。事件曝光后,画作虽被紧急撤拍,但捐赠者家属已将南京博物院告上法庭,质疑:“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为何会流入商业拍卖市场?”
文物是我们民族的瑰宝,是历史的见证,它们承载着先人的智慧和情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无论是捐赠者、博物院,还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守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而此次事件不仅暴露了文物捐赠者与接收机构,文物安全管理与合理使用等各方面的问题,也给整个文物收藏和保护领域敲响了警钟。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在法律层面,国家是如何规范文物捐赠与保护的呢?
一、捐赠和受赠主体
1.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赠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1)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2)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3)特殊情况: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二、捐赠
1.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4.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三、授赠
1.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2.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4.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5.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6.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四、法律责任
1.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2.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逃汇、骗购外汇的;(2)偷税、逃税的;(3)进行走私活动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试牛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列哪种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
A.某企业希望捐赠给当地政府用于改善公务员福利
B.境外慈善组织指定某县政府接受救灾物资捐赠
C.某基金会要求将捐赠资金直接划入财政局账户
D.个人捐赠者要求将文物交由文化部门自行保管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政府及其部门接受捐赠后“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公务员福利属于机关自身受益,不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因此政府不得为此目的接受捐赠。A项错误。
C项:基金会要求将资金划入财政局账户,但未明确捐赠用途是否符合公益目的,且政府接受捐赠需基于法定情形(如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指定)。财政局账户属于政府财政账户,若捐赠资金未指定用于公益事业,可能违反“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规定。C项错误。
D项:个人捐赠文物给文化部门属于公益捐赠,但根据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需满足“境外捐赠人要求”或“发生自然灾害”的条件。本题中未明确捐赠人为境外主体或涉及自然灾害,因此文化部门不能直接以政府机构身份接受捐赠(除非捐赠人属于境外主体)。通常情况下,文物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如博物馆)进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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