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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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