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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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